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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邮政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2012-0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邮政行业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河北省内经营或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以及与此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邮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加大邮政行业安全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和依法打击各类邮政行业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按要求与省邮政管理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品牌特许人(加盟授权方)在与被特许人(加盟方)签订《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时,要审查被特许人(加盟方)经营快递业务的资质条件,指导被特许人(加盟方)严格落实国家安全机关寄递物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要求。

 

  第二章 收寄安全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寄递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对发现企图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毒品以及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禁寄物品的,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

  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所签订的协议应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治安保卫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抓好安全工作,及时收集上报各类安全信息。

 

  第四章 制度体系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禁限寄物品实名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在收寄、中转、投递过程中发现的禁限寄物品信息和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完善可追溯的内控机制。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快速反馈机制,确保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根据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专项安保工作制度,在重要时间节点做到企业负责人全天候带班,有专人值班,通讯24小时畅通。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服务纠纷联系沟通制度,按时办理并回复邮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转办的用户申诉或投诉,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

 

  第五章 防控体系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不被窃取、泄露。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邮件、快件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办理异地交接时应当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要根据清单逐件核对总数是否与实物相符,逐件验视保价寄递物品,查验物品的封装是否符合规格和发运方向是否正确等,并每日进行帐实平衡。

  第二十四条 快递业务员在执行收寄、派送任务时,应当穿着公司工装,配戴工牌(工号)。在领取邮件、快件时,应检查邮件、快件包装有无破损,有无拆动痕迹,如有异常,应立即交主管人员处理。在领取按址投递邮件、快件后,应按规定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延误,投交给收件人时,应与收件人一起点交、验视。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使用封闭式的邮件、快件运输车辆,建立健全发运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输工具进行保养维护。

  第二十六条 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营业网点、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出口。

  前款所列人员密集场所及用于存放物品的临时场地和库房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防触电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和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装备,强化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六章 应急体系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河北省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更新,并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经费保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满足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需要。

  发生突发事件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服从邮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调集和征用有关人员、物资及车辆、场地和相关设备的决定或命令。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加强对邮政业突发事件信息的监测收集,及时发现邮政业突发事件信息。对可能演变为重大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邮政管理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公安、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一)本企业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邮件、快件一次丢失、损毁一百件以上,或者积压一千件以上的;

  (三)邮寄爆炸物、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寄递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的;

  (四)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内发生重大事故,生产中断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因面临高额债务追偿或者因投资、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履行对其他主体的债务,可能影响正常开展寄递业务的;

  (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因经济纠纷或者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查封运营设备、设施,或者冻结资产的;

  (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分立、合并、投资融资、变更终止协议等,可能影响正常开展寄递业务的;

  (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快件十件以上,或者因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快件被侦查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报告信息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三十四条 加盟型快递企业发生违法扣留用户快件等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时,被加盟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自行处理,在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报请邮政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介入处理。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及时化解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做好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消除内部信访隐患。当出现不稳定苗头时,要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河北省寄递服务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冀邮管[2009]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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